魏学浩律师亲办案例
曹某颉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魏学浩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10
浏览量:1386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1民终9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浩,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颉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嘉,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颉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曹某与颉某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苏堤场地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颉某将其位于杭州苏堤码头店面积8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曹某使用,曹某可在此经营mihimihi奶脆棒品牌产品,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3日止,租金为8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颉某。该店面系由浙江食尚七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租给杭州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后某公司再出租给颉某。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曹某于2017年9月3、4分两次共计向颉某支付了全部租金。后因办理营业执照需颉某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曹某向颉某及某公司索要,后于2018年2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个体工商户名称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子蕴综合商店,经营者曹某,经营场所为杭州市花港观鱼东门北侧房屋02室,经营方为为服务: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热食类食品(简单加热),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后曹某认为办理营业执照迟延致使其不能正常经营、遭受损失,因与颉某协商不成,遂于2019年7月8日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1、颉某返还333333元;2、颉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庭审中,曹某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颉某支付利息33333.3元(按年按年息5%,从2017年9月4日计算至2019年9月4日)。

原审庭审中,曹某陈述,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其有经营行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颉某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合同项下义务。曹某在支付租金后,颉某应及时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提供该材料虽非合同明确约定,但为曹某正常经营所必需,应为颉某的义务。颉某未及时提供该材料,导致曹某迟延办理营业执照,影响曹某正常经营,给曹某造成的损失,颉某应予赔偿。因曹某并未提供其损失的具体金额,也未提供因无营业执照导致其被相关部门停止营业的相关证据,本院根据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由颉某返还曹某租金100000元。曹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颉某返还曹某租金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曹某负担2473元,颉某负担927元;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颉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宣判后,曹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颉某的违约行为严重,原审判决判令返其还金额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曹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颉某负担。

颉某辩称: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颉某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曹某要求返还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曹某按约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后,颉某才有协助其办执照的义务。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曹某的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曹某不能举证证实其因未能及时办理案涉房屋营业执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基于其多次向颉某和某公司索要办理证照所需材料、营业执照于2018年2月2日取得以及此间曹某有经营行为等事实,酌情确定其经营损失而判令颉某返还曹某房租100000元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曹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来本院办理结算手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宇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赖雪珂





以上内容由魏学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魏学浩律师咨询。
魏学浩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867好评数4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杭州钱江新城高德置地广场A楼中塔17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学浩
  • 执业律所: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79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杭州
  • 地  址:
    杭州钱江新城高德置地广场A楼中塔17层